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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郭某,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跃堂,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跃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28日在陕西省民政厅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且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一个月,因感情不和,被告姚某某返回香港后至今未与原告取得任何联系,其多次在香港寻找被告,未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姚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5年12月28日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个月原被告感情即不和,被告遂返回香港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依法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诉讼费1100元(含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某各负担一半(原告已预交,被告姚某某将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袁建雯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