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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柯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柯某挂靠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一期工程Ⅱ标段工程。2011年1月30日左右,被告人柯某为了方便领取工程款,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城市港湾小区路边,通过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了制假人员,伪造了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后办理虚假的该公司委托书,并持该委托书向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106万余元。2008年,柯某挂靠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承包了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南片03-02号地段工程,该直属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代收工程款。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柯某为了方便领取工程款,被告人柯某在台州市开发区新中天大厦附近,通过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了制假人员,伪造了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印章1枚,后办理虚假的该公司���托书,并持该委托书欲向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退还该工程的农民工欠薪保证金65000元,因被识破未得逞。2012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柯某在台州市三门县花桥镇茗岙村18号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方某、初晓东、何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报案申请书、收据、委托书、付款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复印件、借款凭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材料、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伪造公司印章2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柯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告人柯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