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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文某与田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文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