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文某与田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文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