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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孟然与段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然,段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张孟然,男,汉族。被告段义东,男,汉族。原告张孟然与被告段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孟然、被告段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孟然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当时约定1个月偿还,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440元。被告段义东辩称,原告所述债务于2012年12月9日已偿还,有原告收据为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据一枚,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9日已偿还原告欠款。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认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通过原、被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2年12月9日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并由原告为被告出具了还款收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借款偿还。在审理中原告否认出具收据,经本院释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原告未交纳,应视为对收据的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孟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4元,合计11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振峰人民陪审员  赵国新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