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习赛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兰习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716。被告:陈国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30。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习赛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习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兰习赛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