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永耀、苏秀敏与张文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耀,苏秀敏,张文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永耀,住唐山市。原告苏秀敏,住唐山市。被告张文胜,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耀、苏秀敏诉被告张文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耀、苏秀敏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耀、苏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张永耀、苏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