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玉春与杨进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春,杨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钟玉春,女,汉族,农民。被执��人杨进武,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钟玉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进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进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对被执行人杨进武在筠连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88150111005xxxxxxx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杨进武在筠连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88150111005xxxxxxx的账户中存款590元(大写:伍佰玖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友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