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426-2号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峰。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戴建。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308元,减半收取14154元,由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