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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3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大头),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底至同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张庄组一平房内,纠集本市居民黄某乙、庞某、马某等十余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黄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书证: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底至同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东山头”以及新塘村张岗组一平房内纠集他人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并安排黄某甲、陈某甲等人为赌场望风。期间,被告人徐某从中抽头获利共计2万余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底,其曾安排其小孩舅“小兵”为徐某开设的赌场站岗望风。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底,其朋友徐某在汪冲加油站后面一个庄子上开了个牌九赌场,请其帮忙为赌场站岗并开车接送徐某及其他赌客,并承诺给其每天200元的报酬,其同意后租赁了一辆银灰色雪弗兰轿车从事上述活动,后经其介绍,陈某甲也来为赌场站岗,约定报酬为每天200元。至案发之日,其共获利900元。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31日下午,黄某甲电话约其为设在明东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张岗队的一个赌场站岗望风,报酬为每天200元,其同意后于次日上午8时许随黄某甲来到汪冲加气站以南300米处的一棵树下,站岗至下午3、4点钟结束。6月2日至4日,其一直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望风。6月4日下午,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共望风四次,获利600元。期间,黄某甲主要为赌场接送赌客和站岗望风,其听黄某甲说赌场是“大头”和别人合开的。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下午1点多钟,其和黄某乙一起到在明东加气站附近一庄子的两间平房内参与“推牌九”赌博,当时赌客有二、三十人,下午4时许,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个赌场以前设在“东山头”,是最近转移过来的。5.证人庞某、李某甲、黄某乙、郜某、马某、李某乙、许某、汤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他们到“大头”设在明东新塘村张岗组一民居内的牌九赌场参与赌博,当时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当天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6.证人王某乙、吴某、刘某、高某、陈某丙、邵某、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在明东新塘村张岗队一平房内设有牌九赌场,当时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当天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7.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供称2013年5月底,其开始在明东的“东山头”开设牌九赌场,两、三天后又转到明东加油站后面的张岗队一平房内继续开了四、五天,每天上午、下午各开一场,每场二十多人,由“洋洋”帮其喊人,其自己也喊一部分人员,每天“抽头”在3000元左右,赌场开了七、八天,其获利有2万余元。期间,其安排黄某甲、陈某甲、“洋洋”小孩舅为赌场站岗放哨,共付给二人各八、九百元。赌场上有付加艳等人在“放爪子”。2013年6月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8.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本案相关涉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及赌资赌具的收缴情况。9.书证: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17日,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涉嫌赌博罪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正在体育路“三联大酒店”内吃饭,该队民警遂赶到现场抓捕,在民警打开204房间窗户检查时,徐某正趴在空调外机上,遂将其抓获。10.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4日6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张岗组一平房内有人聚众赌博,该局民警遂赶到现场,抓获黄某甲、陈某甲等十余人,收缴赌资60164元。12.书证: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6月7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8月17日,徐某被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13.书证:退赃凭证,证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2万元。14.辨认笔录,证实经庞某、汤某辨认,黄某甲系在赌场上站岗放哨人员;经陈某甲辨认,黄某甲系让其到赌场上站岗望风之人;经汤某、黄某乙、郜某辨认,被告人徐某系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张岗组开始赌场之人;经汤某辨认,陈某甲系在赌场上站岗望风人员。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赃款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沙其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翠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