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垣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乐与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乐,新绛县人民政府,王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垣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安乐,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艺彬,县长。第三人王铁成,男,58岁,汉族,住新绛县。原告王安乐不服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1992年12月30日为第三人王铁成颁发的260202063号新绛县城乡宅基地使用证,向新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31日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垣曲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安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安乐负担。审判长 闫 萍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