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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邹孔超与袁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邹孔超,袁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孔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忠明。再审申请人邹孔超因与被申请人袁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孔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欠袁忠明的劳动报酬84515元没有异议,已支付70445元,原判决未认定2010年9月1日支付的10000元和2010年9月17日支付的2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袁忠明的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70445元劳务报酬,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判决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结算确认邹孔超欠袁忠明的劳务报酬84515元,邹孔超对此无异议。邹孔超称已支付70445元,经查,邹孔超于2011年2月1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袁忠明支付了30000元,2012年1月21日通过该行向袁忠明支付了5000元,剩余欠款邹孔超在原审和再审审查中均未提交付款依据。故邹孔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邹孔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孔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