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田某甲,夏某甲等与田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夏某甲,夏某乙,田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335号原告田某甲,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原告夏某甲,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法定代理人田某甲,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原告夏某乙,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法定代理人田某甲,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田某乙,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夏某甲、夏某乙诉被告田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夏某甲、夏某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夏某甲、夏某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夏某乙、夏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某甲、夏某甲、夏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张中波代理审判员 王易山人民陪审员 吴才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启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