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26号,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盗窃,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柏松,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镇石圳村。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89年12月13日被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2月2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昌贵,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利兴村。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6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2年12月5日被假释。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石规,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镇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及辩护人胡可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柏松单独或伙同他人窜到益阳市桃江县、赫山区先后盗窃八次,盗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4808元。被告人胡昌贵伙同他人窜至益阳市桃江县、赫山区先后盗窃七次,资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4108元。被告人刘石规伙同他人窜至益阳市赫山区入户盗窃一次,盗得财物折合人民币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柏松窜至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采用“钓鱼”的方式(用带钩的棍子从窗户伸进房内将衣服挑出来),盗得失主刘淑云现金700元。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窜至桃江县高桥乡,由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入室盗得失主黎灿新家现金人民币3600元和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3、2012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窜至桃江县牛田镇,由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在失主彭世明经营的“誉都娱乐城”柜台内盗得和气生财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4包。经鉴定,被盗和气生财香烟价值人民币490元,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88元。4、2012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窜至桃江县沾溪镇,由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入室盗得失主胡再新家现金人民币280元和金立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5、2012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窜至桃江县沾溪镇,由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入室盗得失主贺建良家现金人民币1400元。6、2012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窜至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由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采用“钓鱼”的方式盗得失主盛胜纯现金人民币1150元。7、2012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窜至桃江县沾溪镇,由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入室盗得失主陈放文现金人民币2000元。8、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伙同刘石规窜至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由刘石规负责开车,被告人胡昌贵望风,被告人刘柏松入室盗得失主晏旋珊家腊肉、腊鱼50斤,经鉴定,被盗腊肉、腊鱼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于2013年3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石规于2013年5月13日被长沙市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归案。桃江县公安局扣押了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牌照为湘K6LS**)吉利轿车一辆。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刘石规、刘柏松已退赔赃款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刘淑云、盛胜纯、邓翠纯、彭世明、黎灿新、胡再新、张金娥、贺建良、郭翠纯、陈放文、何爱云、晏旋珊、周庆安的证言、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石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柏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昌贵、刘石规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柏松、胡昌贵、刘石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石规、刘柏松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退还的赃款,应当依法返还失主;由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牌照为湘K6LS**的)吉利轿车一辆,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柏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石规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四、被告人刘柏松、刘石规所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返还给失主彭世明、黎灿新、陈放文、贺建良、胡再新、刘淑云、晏旋珊、盛胜纯。没收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吉利轿车一辆,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柏松的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被告人胡昌贵的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符晨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