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任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杨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