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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变更遗产继受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树森,沙承祥,沙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青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沙树森,男,1956年生,汉族,住青县北街。被执行人:沙承祥,男,1965年生,汉族,住青县北街。第三人:沙金鑫,男,1989年生,汉族,住青县北街,身份证号:130922198906240055.本院在执行沙树森申请执行沙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沙承祥已经死亡,第三人沙金鑫继承了沙承祥的遗产,并自愿替父偿还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沙金鑫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沙金鑫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沙树森清偿3086元。逾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