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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河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北环路东段花园酒店,组织机构代码证:58352376-9。法定代表人李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连成,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陕西咸阳人,泾河公司公司员工,住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塔尔坡公安局第三家属院1号楼4单元3层东户,身份证号:6104021984********。申请人因其持有的中信银行咸阳支行开具的票号为2216897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壹拾壹月壹拾叁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壹张被盗,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申请人于当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