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虞开立与朱厚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开立,朱厚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虞开立。被告:朱厚明。原告虞开立与被告朱厚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开立撤回对被告朱厚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开立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