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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珺华与朱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4日,住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号*单元。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号楼*单元。王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