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裴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裴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钦。委托代理人张某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7月6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于2012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合作协议书》。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系居间合同。经查,《合作协议书》的甲方为“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裴钦”,其中第一条:“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赢局面”;第二条:“甲方承诺乙方上班行式为自由上下班形式,无固定时间”;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效益而定,原则上按纯利润的30%执行支付,每二个月结算一次,于第二个月月底支付完成,除此之外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固定工资50OO元/月,每月月底支付完成”;第六条第2项:“甲方在支付业务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到付清全部费用为止”;第七条:“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深圳市平湖街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该协议书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成立的��要条款,能够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具备可履行性。因此,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可视为双方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署了书面合同。三、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固定工资5000元+提成四、离职时间及原因:2013年3月15日,被告以原告“从入职之日起一直未发放工资”为由离职。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11月13日被告第一次提起仲裁之时即已终止,经查,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曾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1月13日拖欠的工资等,并经过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在此期间,双方均未对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主张,且原告亦未能就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13日终止提供有效证据,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3年3月15日被告离职。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本院不宜直接处理。六、工资支付情况:原告未支付被告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拖欠的工资20000元,应当予以支付。被告诉请上述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0元。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诉请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九、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3月15日。十、申请人(被反申请人,即被告)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未及时支付的工资2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1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5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保;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十一、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即原告)的反申请请求:1、裁决自2012年7月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裁决反申请人无须支付每月工资5000元给被反申请人。十二、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反申请人)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2、驳回申请人(被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反申请人)的全部反申请请求。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自2012年11月13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原告无须支付每月工资5000元给被告。十四、被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5000元/月×4个月);未及时支付工资25%经济补偿金4416元(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5000元/月/30天×16+5000元/月×3个月×25%];2、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1500元(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3月13日(5000元/月×8个月+5000元/月/30天×8天];3、补办社保。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裴钦支付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裴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被告各预交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凯燕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