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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悦龙与李静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悦龙,李静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何悦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14。委托代理人方俊、卢晓聪。被执行人李静宁,男,汉族,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2936。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陈飞龙。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悦龙与被执行人李静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9660.5元、本案诉讼费45元,由被执行人李静宁负担4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95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汇入案件赔偿款9660.5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将案件赔偿款9660.50元清退给申请人何悦龙。由于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5元,申请人愿意放弃余下的追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何悦龙,申请人愿意放弃余下的追偿,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