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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莉与刘莹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刘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李莉,现住安图县。被告刘莹莹,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刘莹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