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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曲民初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江苏科飞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飞机械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曲民初字第0688号原告江苏科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郑元高。被告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彬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如东县,且合同履行地在如东,本案应由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王彬对管辖权所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兴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