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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民三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任道富与宗立国、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立国,任道富,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立国,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毕宜超,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道富,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延华,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系任道富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允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立国因与被上诉人任道富、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立国的委托代理人毕宜超,被上诉人任道富的委托代理人李强、任延华,被上诉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原审被告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绛帼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