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薛芬芬与刘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芬芬,刘合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薛芬芬。被告刘合有,成年。原告薛芬芬诉被告刘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芬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芬芬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即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