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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薛芬芬与刘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芬芬,刘合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薛芬芬。被告刘合有,成年。原告薛芬芬诉被告刘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芬芬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芬芬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即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