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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雄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立娜、殷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雄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同岭,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姚立娜,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殷志辉,男,成年,雄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雄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姚立娜、殷志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殷志辉的存款16142.2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