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瑞瑶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市瑞瑶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彭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瑞瑶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唐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瑞瑶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为2668元,由原告合肥市胜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