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421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台湾省高雄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