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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421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台湾省高雄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