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黄群与张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张来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黄群。被告:张来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群诉被告张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群负担。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