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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黄群与张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张来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黄群。被告:张来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群诉被告张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群负担。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