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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魏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殷都区芳林街。法定代表人董成喜,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云,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云于2013年12月4日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7-2-203,合同备案号码0ee466717633c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