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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曾用名朱雪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5376号民事裁��,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裁定移送错误,本案应由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一人持有两个户籍,其身份信息真实存在,上诉人向长安区沣峪法庭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但该法庭并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此情形即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显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离婚引起纠纷,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揉谷镇尚德村殿背湾。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原审辖区,且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认为被上诉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长安区的个人主张,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 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