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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明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谢明,男,出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汉中分局职工。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609号。组织机构代码:22052360-4法定代表人章运礼,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明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谢明支付工程款367153.55元,利息275502.82元(2001年9月5日至2013年10月5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283.70元(2013年10月6日至10月25日),负担执行费9017元。逾期不履行,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存款657383.78元(含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的逾期迟延履行利息3426.71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明648366.7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017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9017元,由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保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