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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