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