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26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翟。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以知名艺人陈乔恩、明道为人物造型,由国内摄影界著名摄影师为其拍摄了一系列婚纱、礼服照片的著作权。对该系列照片,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各大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全国范围内授权婚纱影楼等单位使用该作品及形象代言,各区域仅授权一家,此经营策略给原告及加盟单位带来了丰厚的利润。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www.6to23.com网站上登载了上述摄影作品中“明星代言形象片-31”。经原告查实,该照片并未授权被告网站使用,故原告申请公证处证据保全。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照片放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并可随意被他人下载、传播、复制、发行等,不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导致原告失去对上述照片的有效控制,更为严重的是导致该系列照片的商业价值大大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原告的著作权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查明事实一、作品编号:明星代言形象片-31;二、作品类型:摄影作品;三、作品内容:以明道为人物造型的婚礼场景;四、作品发表时间:2010年1月18日;五、著作权权利转让情况:2011年9月8日,案涉摄影作品作者李咏仑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明星代言形象片-1》至《明星代言形象片-124》共124幅摄影作品著作权之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六、被告使用情况: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国学生网网站美图共享栏目的“明道陈乔恩婚纱续情缘”专题第1页(网址http://www.6to23.com/img/xiezhen/201001/article_5509_1.html)登载了以陈乔恩、明道为人物造型的婚礼场景为内容的合成图一幅;七、涉案图片与原告作品比对情况:合成图中间内容与《明星代言形象片-31》内容一致;八、被告经营性质和规模:经营教育产业研究、开发、信息服务业务等,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九、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来源:未提供证据;十、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十一、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十二、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项目及数额:公证费100元、律师费2500元、交通费150元、快递费15元,已提交相应的公证费发票、交通费、快递费发票。判决结果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能相互佐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经受让取得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中国学生网网站“明道陈乔恩婚纱续情缘”专题内使用案涉摄影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鉴于原告对案涉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人身权,其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就其主张的公证费、交通费、快递费已提交相应的发票,上述费用确系必要,本院视其合理程度并考虑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应一并予以赔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删除其在中国学生网网站“明道陈乔恩婚纱续情缘”专题第1页使用的案涉摄影作品;二、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三、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00元;四、驳回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公告费110元,由被告广东多元教育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有关单位,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文远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春珍曾展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