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陆正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18号原告陆正松。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正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是车辆,而被告住所地、投保车辆登记注册地均在上海。鉴于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为上海,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节约原被告双方诉讼成本及法院司法成本,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保险事故发生地,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可以快速查明事故事实,而且便于案件的审理,且同车受害人均是淮安区人或者是临近的经济开发区人。此外,原告已经就车辆损失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因此,原告向淮安市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保险事故发生地,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