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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赢盛博与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林权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赢盛博,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马嘶苗族乡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蔺行初字第18号原告赢盛博,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赢世先,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赢盛举,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项福惠,乡长。委托代理人何晓华,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刁正华,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安稳办主任。第三人马嘶苗族乡柳沟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王友才。委托代理人刘明江。委托代理人黄道文。原告赢盛博诉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林权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了马府函(2013)9号《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撤销了马府处(2013)02号处理决定书,原告赢盛博于2013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赢盛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赢盛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赢盛博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