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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拓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拓,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上行初字第46号原告陈拓。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负责人徐国庆。委托代理人徐晨。原告陈拓因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作出的上公(小)终字(2013)第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