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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095-X。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刁宏桃,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刘玉山,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蔡凤民,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45.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