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095-X。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刁宏桃,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刘玉山,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蔡凤民,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刁宏桃、刘玉山、蔡凤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45.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