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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与曹大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曹大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692号原告: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大郝家。法定代表人:马淑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大溪。委托代理人:刘东斌,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原告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大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烟台市枣园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