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滨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王增娥与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娥,王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滨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王增娥,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胜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平,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国良,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增娥与被告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磊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增娥委托代理人李胜吉,被告王秀平委托代理人任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但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借款80000元,已用房产抵顶。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90000元,双方于2012年7月27日达成协议,商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德馨苑11号楼102室楼房1套(连同车库)以7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余款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上述余款8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7月27日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债转让协议》1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质证后对欠条无异议,对《房屋抵债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出具欠条在先,已用房屋抵顶了该80000元的欠款,被告也从未向原告借款790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抵债转让协议》,可以认定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前欠原告借款790000元并用楼房抵顶欠款7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80000元欠条的时间与协议签订的时间一致,2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提出的80000元欠条在抵债协议之前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平偿还原告王增娥借款本金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磊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