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钟久才与钟久琼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久才,钟久琼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终字第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久才,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久琼,女。上诉人钟久才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钟久琼与钟久才系同胞兄妹,二人均系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二组村民。2008年12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向钟久琼颁发宜翠区府农地承包权证2008第06687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钟久琼责任田、土四界分别为:六角田0.89亩(东:李仲银连界、南:钟树清撮箕田界、西:公路界、北:钟杰连界);鱼塘背0.22亩(东:钟华德连界、南:胡学林界、西:王国财住房界、北:李沙路界);凹秧田0.11亩(东:李超明连界、南:胡学林连界、西:张金界、北:李沙路界);马家坟报0.89亩(东:谢远奎界、南:大路界、西:李文权界、北:李文权界);文昌宫土0.3亩(东:李仲成连界、南:李仲才连界、西:李仲金连界、北:仲杰连界);路边田0.11亩(东:大路界、南:李仲兵界、西:李文富界、北:谢远奎界)。2011年10月,钟久才因调换田地与廖龙均、王国财建房要占用钟久琼部分田地,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关于钟久才、钟久琼田地调换的协议》,该协议就双方调换的田地进行了约定,钟久才就调换田地面积差补偿钟久琼205**元。该协议中明确载明鱼塘背田(东:钟华德连界、南:胡学林界、西:王国财住房界、北:李沙路界)等属钟久琼所有。2012年2月,雇请代德洪为其取土回填鱼塘背田,后钟久才以该田属其所有为由在钟久琼回填的田地上挖了一条深沟。2013年3月,钟久琼又雇请代德洪为其平整土地,钟久才进行阻拦,致使挖掘机停工三天半,钟久琼为此支付挖掘机台班费和拖车费7900元。钟久琼向法院起诉,要求钟久才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因其破坏田地产生的经济损失8000元。原判认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二社鱼塘背田属钟久琼承包田的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人廖祖雷、王贤龙的证言予以证实。《关于钟久才、钟久琼田地调换的协议》是钟久琼、钟久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中所涉及调换的田地并非本案双方争议的鱼塘背田。钟久才辨称该责任田为调换所得,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钟久才的辩解,不予采纳。钟久才破坏钟久琼责任田的行为侵害了钟久琼的合法权益,钟久琼要求钟久才停止侵害及恢复责任田原状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钟久才阻拦钟久琼平整责任田,造成钟久琼经济损失7900元(支付挖机台班费和拖车费),对此钟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五)项、(六)项的规定,判决:一、钟久才立即停止对钟久琼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二社鱼塘背责任田地的侵害,并恢复该责任田地的原状;二、钟久才赔偿钟久琼经济损失79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钟久才负担。宣判后,钟久才不服,向法院起诉称:一审法院仅仅只是了解和调解一次就判决,程序违法。本案的土地纠纷早在多年前就调换补偿,被上诉人的证据来源不真实、不合法,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因诉讼给上诉人带来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整。被上诉人钟久琼答辩称:上诉人所说不是事实,土地调换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是上诉人引起纠纷。一审法院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原审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双方到庭提交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钟久琼、钟久才查阅庭审笔录后签订、捺印,上诉人钟久才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钟久琼持有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签订的田土调换协议的内容中不包含本案争议的土地,上诉人钟久才认为多年前就调换的理由不充分,没有证据证实其观点,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钟久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张先海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