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30号原告:俞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按原告俞某所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法实际接收,邮寄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