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30号原告:俞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按原告俞某所确认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法实际接收,邮寄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