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圣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圣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企业注册号4406820000**。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注册号44060200**。法定代表人陈耀荣。被告金圣丰,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409**。系中山市小榄镇开门红五金厂经营者。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圣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730334258.6)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雅洁公司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圣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雅洁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圣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梁 菡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