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