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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