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45号严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孩子刘某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严某某给付孩子刘某甲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分五年付清;2012年度抚养费2000元于2012年7月4日付清,其余抚养费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严某某在2013年12月5日将孩子刘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严某某给付孩子刘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