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丁琦云与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琦云,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丁琦云。被告:张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负责人:吴琛。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琦云诉被告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琦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免收取。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