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兵与被告四川宏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兵与被告四川宏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兵,四川宏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李晓兵。委托代理人胡廷宇,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彬,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被告阳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兵与被告四川宏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晓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赖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