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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雅丽诉闫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雅丽,闫宝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徐雅丽,女,生于1958年1月14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宝会,男,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原租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华煤大厦,现地址不详。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雅丽诉闫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所列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不详,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雅丽起诉。诉讼费4233元退还原告徐雅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