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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军。委托代理人:徐群、许嘉庆。被告: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灿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2元由原告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紫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