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晓兰诉林富贵、陈玉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兰,林富贵,陈玉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972-1号原告张晓兰,女,1978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梁亮庆,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富贵,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陈玉先,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兰诉被告林富贵、陈玉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兰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9元,由原告张晓兰承担。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