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刑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就键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就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126号罪犯郑就键,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就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4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就键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就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至2013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黎敏 来自: